各位亲爱的朋友大家好,保理先生的小文又与大家见面了,今天我们来聊聊应收账款融资与汇票保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前那种要凭布票粮票肉票等才能购买相应物品的境况在我们甚至是我们父辈的概念里都已经变得异常模糊了,取而代之的是商品的极大丰富,这对于我们消费者来说固然是好事,但站在商家的角度来讲,体会到的确是生意竞争越来越激烈,不得不给与客户更多的优惠条件,而赊销就是其中典型的一种方式。赊销的账期从几天到几个月不等,甚至有的超过了一年!面对强大的买方市场,有的企业甚至面临要么放账期要么放弃生意的两难选择,那么这对于赊销权重比较大或者实力相对比较弱的企业来讲,无疑是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周转压力。就连我们的总理李克强同志也在中央政府常务会议上表示要大力推动应收账款融资,由此可见快速盘活大量的应收账款或者从交易一开始就设计减少应收款成为一种刚需。
这个时候大家是不是想起了什么呢?对,那就是商业保理!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商业保理的概念,它是保理商利用自身在信息、资金、技术等方面拥有的优势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的商业资信调查、交易担保、应收账款管理、贸易融资等服务。此时的您是否有眼睛一亮的感觉呢,通过商业保理可以把应收账款变成钱!
下面我们就来拆解一下这个神奇的过程。在此之前我们需要先搞清楚两个问题:1. 是不是所有的应收款都能融资?什么样的应收款可以融资?2. 是不是要等到应收款产生了才能融资?光有订单能不能通过保理融资?回顾保理的起源,我们可以知道保理是在贸易中产生的,那么也就是说基于贸易关系产生的应收款才是保理融资的范围,您借钱给张三李四而形成的应收款是不在保理融资的考虑范围的。那么我好几年没有收回来的贸易款可以通过保理融资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这一点在商务部的相关规定中也已经明确规定了,即商业保理公司不是商账追讨公司。这也间接回答了第二个问题,那就是并不是要等到应收账款产生了才有保理公司的事情,在交易开始的环节,保理公司就需要介入了。
搞清楚了以上两个问题,应收款融资其实就变得非常简单了,第一步便是由合适的保理公司对交易的介入,了解买方市场与买方主体情况,然后就是保理公司根据相关数据分析与自身能力为卖方提供交易担保,卖方在向买方交付货物或服务后,把对买方的应收款卖给保理公司或者质押给保理公司实现应收款的提前变现,加速自身资金周转。从这个交易流程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应收款能不能融资首先是要看保理商对买方主体的认可度或者把控度,至于卖方自身的实力并不是首要考虑的问题,这为我们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福音,那就是我们凭着相对有实力的贸易伙伴的信用在不需要自身提供任何实物抵押品的情况下即可获得资金的融通。
在上面这个环节中,我们来看看通过应收款的出售和质押,在卖方的资产负债表里的表现形式的差异,由于应收款已经出售,那么资产项下的现金会增加,而负债不会变动,有利于美化财务报表;对于应收款质押的情况则不同,此时资产项下的现金也会增加,但同时负债项下的流动负债也会增加。由于风险不同,保理商对于应收账款的承购和质押的定价也不同,这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应收款处置方式。
我们再来细说一下第二个问题,在刚接到订单的情况下,由于货物或服务尚未交付,并没有形成实际的应收款,那么这种情况下假如卖方需要资金进行生产,可以将对买方未来应收款的处分权益提前让渡给保理商,从而获取资金。不过这需要注意的一个前提是买卖双方确定是有真实的订单背景且在相关合同中不得约定限制转让应收款的相关条款。
我们讲了应收账款的融资,接下来我们看看保理商与买卖双方的结算交易。
一般而言,保理商在承购卖方对买方的应收款或受让其质权后,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向买方发出相关通知,这个通知一般是由保理商制定好相关内容由卖方送达买方或自行向买方送达并取得买方的确认回执。这个过程称之为确权,也即保理商后期向买方主张相关权利的依据之一。然后保理商即等到约定账期到期后向买方收取相关款项即可,如果是质押,在扣除相关本金和利息后还需要把剩余款退还给卖方。
汇票保理-保理融资的创新在实务操作中,由于买方过于强势或卖方层级太低等原因无法顺利完成确权的过程,加上交易双方可能就货物或服务争议等导致基础合同的效力打折扣,影响保理商的权益。鉴于此,汇票保理应运而生。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指定承兑人在特定时间节点向持票人支付指定金额的凭证。它可以独立于交易本身进行流通,是善意第三人主张债权的有效依据。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我们常见的支票便是一种以银行为承兑人的即期汇票。目前汇票保理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有了汇票以后,应收款的保理融资就变得更加简便了,卖方把交易合同中的应收款转让给保理商,然后要求买方作为开票人开出并承兑一张与合同金额相符的收款人为保理商的汇票即可。保理商则不再受确权或合同质量纠纷的困扰,更好的保障自身权益。
当然也有一种方式是买方直接基于合同关系向卖方开出一张收款人为卖方的汇票,这种情况下由于买方已经用汇票支付了相关的应收款,保理商再受让相关应收款权益在法律上已经没有依据,因此交易双方的货物或服务买卖合同不再作为保理商与卖方的基础合同,而只是保理商向卖方购买相关汇票时的一个参考依据,不过由于当下人民银行仅允许金融机构办理汇票贴现,汇票是否能像普通的债权凭证一样进行交易还充满诸多争议,好在保理公司已经开始被纳入金融机构监管范围,保理公司开办汇票贴现业务也不能算是完全不合规。
第三种方式是当卖方是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保理公司融资时,由卖方开出一张汇票,买方作为承兑人,收款人为保理商。此种条件下买卖双方的货物或服务贸易合同仍然是基础合同,然后还需要卖方与保理商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由于多种原因,实务中这种方式非常少见。